和政府发〔2021〕127号
和政县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《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(和政)大中小学生社会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》的通知
各乡(镇)人民政府,县政府相关部门:
《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(和政)大中小学生社会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》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各自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和政县人民政府
2021年12月3日
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(和政)大中小学生社会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
为规范我县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各类行为,维护公共利益,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《甘肃省实施<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>若干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征地范围
松鸣镇吊滩村吓乱沟社与上乱沟社之间,东至国道310线,西至经一路,南至上乱沟新农村,北至纬五路。
二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
耕地每亩42000元;荒山和荒坡每亩8000元。
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。
三、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
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土地使用证登记宅基地占地面积为准,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补偿,证件登记范围外的自用巷路等按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;无土地使用证,但事实存在的老宅院以围墙界限为准,最多不得超过0.3亩,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补偿,超出部分按耕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。
房屋及搭建物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二。
过渡安置费搬迁户自行过渡,每户一次性补助过渡费5000元。
四、其他
(一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已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依法拆除,不予补偿。
(二)与拆迁户达不成补偿协议的,由拆迁工作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做出评估,以评估报告评估价作为依据货币一次性补偿。
附件一: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(和政)大中小学生社会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;
附件二: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(和政)大中小学生社会劳动教育实践基地项目房屋及搭建物拆迁补偿标准。
附表一
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(和政)大中小学生社会劳动
教育实践基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
(单位:元)
补偿类型 | 单位 | 标准 | ||
育苗 | 云杉 | 高度在10cm以下(每平米40株以上) | 亩 | 8000 |
高度在10cm-20cm(每平米40株以上) | 亩 | 10000 | ||
高度在20cm-30cm(每平米20株以上) | 亩 | 12000 | ||
高度在30cm以上(每平米10株以上) | 亩 | 15000 | ||
啤特果 | 多年生 | 亩 | 15000 | |
山杏、速生柳、酸果等 | 多年生 | 亩 | 5000 | |
中药材 | 当归、柴胡、黄芪、羌活等 | 多年生 | 亩 | 2000 |
苗床 | 云杉、油松、马尾松等 | 每平米150株以下 | 亩 | 10000 |
每平米150-300株 | 亩 | 15000 | ||
每平米300-400株 | 亩 | 23000 | ||
每平米400株以上 | 亩 | 25000 | ||
农作物 | 小麦、油菜、玉米等 | 亩 | 1000 | |
树木 | 胸径5cm-10cm | 株 | 20 | |
胸径10cm-15cm | 株 | 50 | ||
胸径15cm-20cm | 株 | 80 | ||
胸径20cm以上 | 株 | 100 | ||
墓地 | 座 | 2500 |
注:其它未列入附着物按上述同类型确定。
附表二
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(和政)大中小学生社会劳动教育
实践基地项目房屋及搭建物拆迁补偿标准
(单位:元)
补偿物价类型 | 单位 | 标准 | |
住宅及搭建物 | 砖混结构 | 平方米 | 1200 |
砖木结构 | 平方米 | 1000 | |
土木结构 | 平方米 | 600 | |
砖石棉瓦结构 | 平方米 | 210 | |
简易石棉瓦房 | 平方米 | 120 | |
地下室 | 平方米 | 525 | |
砖墙彩钢瓦结构及活动板房 | 平方米 | 300 | |
简易彩钢瓦结构 | 平方米 | 250 | |
大门 | 一等(铁质,顶有琉璃瓦) | 座 | 5000 |
二等(铁质,平顶) | 座 | 3500 | |
围墙 | 120mm砖混结构 | 米 | 250 |
240mm砖混结构 | 米 | 500 | |
井、窖 | 口 | 1500 | |
院落硬化 | 平方米 | 100 |